面对欠薪、家暴等侵权行为,许多受害者因“不敢告、不会告”而陷入维权困境。如今,这个难题有望缓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于3月24日公开发布。《指导意见》自2026年3月2日起施行。
《指导意见》指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弱、不敢或者不能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共同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
《指导意见》明确以下几类情形,当事人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追索扶养费、赡养费;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等情形。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应当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及证据材料。当事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检察院记入笔录。
《指导意见》指出,对于法定起诉和受理条件所需要的证据材料,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收集。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申请法律援助、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依法调取相关材料等帮助。
此外,《指导意见》还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作出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可以通过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