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离世,公司在赔偿协议中偷加条款领走21万元理赔款

员工工伤离世,公司在赔偿协议中偷加条款领走21万元理赔款

2025-12-12 动态更新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曹秋阳 记者 刘媛)员工因工伤意外离世,生前所在公司却在一份赔偿协议中偷偷加入“后续所有保险理赔款 ‘ 全部归被告(公司)所有 ’ ”的条款,并悄悄领走了 21 万元的保险赔偿金,迟迟不还。这钱,到底该归谁?近日,姜堰法院作出了判决。

员工工伤离世,公司在赔偿协议中偷加条款

时间回到 2024 年 1 月,钱某在工地施工时不幸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离世,留下了年迈的母亲与妻儿。经派出所调解,与钱某生前所在的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赔偿 160 万元,其中包含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理赔款。同时,公司在协议中加入一项不起眼却至关重要的条款:后续所有保险理赔款“全部归被告(公司)所有”。

“消失”的理赔款:公司悄悄领走 21 万元

事后,公司如期申请了工伤保险理赔,160 万余元赔付到位。然而,公司曾为工程项目购买过一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条款,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人身损害,保险公司也应赔偿。

2024 年 7 月,公司悄悄从保险公司领取了这笔 21 万元的理赔款,未告知亦未交付给家属。当家属得知这笔保险金的事实后,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无奈之下,钱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这笔“消失”的保险理赔款。

法庭交锋:这笔钱到底该归谁?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公司认为:白纸黑字的调解协议写得清清楚楚,家属已同意放弃所有保险理赔权益,公司拿钱有理有据。家属却感到无比委屈与不解:这笔保险,保的是员工的命,赔款怎能进了公司的口袋?

承办此案的民一庭资深法官郁峰指出,问题的核心在于那份协议中的关键条款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39 条明确指出,单位为员工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只能是员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单位不能自己当受益人。这条法律是硬性规定,不容通过一纸协议就随意更改。

此外,情理更需衡量:员工因工而亡,单位为其投保的初衷应是增加一份保障,让家属多一份慰藉,而非成为单位的“创收”渠道。公司利用家属处理丧事时的悲痛与信息不对等,在协议中加入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事后更将本应抚恤家属的“救命钱”据为己有,于情于理都说不通,也违背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互补保障的初衷。

法院判决:须全额返还给家属

法院最终认定,协议中关于保险理赔款归公司所有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公司领取这 21 万元,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须全额返还给家属,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这个判决,不仅还了我们一个公道,更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拿到判决书后,钱某的家人这样说。公司方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也最终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不当,表示认可判决结果,并主动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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