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今天(10 月 17 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公告,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并定于 11 月 1 日起实施。调整后的政策:
一、新增宠物用品、可随身携带的乐器 2 类商品。将 " 家用空气净化器及配件 " 类调整为 " 小家电 " 类,增加扫地机器人、吸尘器等;将 " 穿戴设备等电子消费产品 " 类调整为 " 电子消费产品 " 类,增加数码摄影摄像器材及配件、微型无人机;在 " 平板电脑 " 类中增加鼠标、键盘等数码配件。
调整后离岛免税商品共 47 类,具体品类、购买数量、备注要求见附件,并按此执行。
二、具有离岛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采购国内商品丝巾(附件序号 8,下同)、服装服饰(序号 12)、鞋帽(序号 13)、咖啡(序号 23)、陶瓷制品(序号 30)、茶(序号 40),进入离岛免税店按离岛免税政策销售,视同出口,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已销售的国内商品,上述经营主体可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具体监管和退税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将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年龄由年满 16 周岁调整为年满 18 周岁。
四、允许 " 离岛且离境旅客 " 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离岛且离境旅客是指年满 18 周岁,已购买从海南离境的机票、船票,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并实际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离岛且离境旅客购买离岛免税商品金额计入其每年 10 万元人民币免税购物额度,不限次数。免税商品品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等,按照附件执行。
离岛且离境旅客在规定的额度和数量范围内,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凭购物凭证仅能在机场、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
五、一个自然年度内有离岛记录的岛内居民,在本自然年度内可不限次数购买 " 即购即提 " 提货方式下的离岛免税商品。政策实施当年,离岛记录应发生在本公告执行之日起(含当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当切实承担防控 " 套代购 " 走私风险的主体责任。
岛内居民指年满 18 周岁,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者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的境外人士。
六、离岛免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3 号)有关规定。
本公告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总台央视记者 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