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进站被挡水板绊倒骨折,谁担责?法院这样判

地铁进站被挡水板绊倒骨折,谁担责?法院这样判

2026-04-29 动态更新

多地近期持续出现强降雨天气,雨天乘坐地铁出行,防汛设施为出行安全筑牢防线,如果出行者因这类设施引发意外,责任该如何界定?北京的周女士就在乘坐地铁时,被站点设置的挡水板绊倒受伤,为此她将地铁运营公司诉至法院,索赔 27 万元,这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明晰了权责边界。

2024 年 8 月 16 日,北京市气象台发布了暴雨蓝色预警,预计之后的两天内将出现明显降水。于是,地铁运营公司在一些地铁站的直梯口设置了挡水板应对防汛。

画面中升降直梯的位置是在北京市房山区的地铁长阳站。可以看到,在一层通往二层进站大厅的直梯门口靠近地面处,设置有一块挡水板。周女士在地铁站搭乘电梯时,右脚被挡水板绊倒,摔倒在轿厢内。

经鉴定,周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她认为,地铁运营公司设置挡水板的行为增加了通行风险,存在安全隐患,而且也没有安排人员进行安全引导,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地铁运营公司认为,他们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地铁运营公司认为,周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开展活动时也应对自身安全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周女士应该为自己被绊倒受伤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被告地铁运营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呢?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被告设置的挡水板是较为醒目的,足以引起行人注意。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王辉:挡水板的一侧设置了一个黄色的警示牌,在挡水板的板子上面有双色的条纹,是比较明显的那种警示条纹。然后还明确写了注意脚下这几个大字,从这个挡水板的外侧来看,地面是平整光滑的,没有任何异物,也就是说这个乘客如果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的话,可以完全避免被这个挡水板绊倒的。

法院认为,被告地铁运营公司在特殊天气下设置挡水板的行为也是合理合法的。

因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地铁运营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原告周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特殊气象天气条件下出行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但这一义务并不等于“无限责任”。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王辉: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来说,基于自身能力是可以预见的这些危险或者风险,他能够采取一些合理的措施,那么他就是尽到了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公众在公共场所受伤了,如果是因为自身没有注意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受伤,就应该自担这种损失的结果,而不应该把这种损失的责任转嫁到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是管理者。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周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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