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回收吃剩红油处理后再卖给新顾客,法院判了

火锅店回收吃剩红油处理后再卖给新顾客,法院判了

2026-03-15 动态更新

生意太 " 火 "

锅底不够怎么办?

西安一家火锅店竟打起馊主意

将顾客吃剩的红油回收

简单处理后再卖给新顾客

这波持续一年的 " 神操作 "

最终让老板和厨师长锒铛入狱

四位合伙人还需支付 25 万元赔偿金

案情简介

2022 年 5 月,罗某、姜某某、郭某三人在西安高新区合伙开了一家火锅店。郭某负责日常运营,生意很快红火起来,甚至到了 " 锅底不够用 " 的地步。

然而,这供不应求的烦恼,却成了走向歧路的开端。从 2022 年 7 月开始,店里的厨师长李某某为了 " 节省成本、提高效率 ",动起了歪脑筋。他指使后厨将客人食用过的红油火锅底油悄悄回收,经过滤、加热熬制后,再掺入新的食用油,重新配制成 " 红汤 " 和 " 鸳鸯 " 锅底,再次端上了顾客的餐桌。

更令人咋舌的是,作为店面的实际管理者,郭某在明知后厨这一操作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制止,反而选择了 " 默许 "。于是,这种用 " 回收油 " 制作的锅底,在整整一年时间里被卖出了 2900 份,销售额高达 12.5 万余元。

法院审理

2023 年 7 月,东窗事发。郭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李某某结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销售金额 12.5 万元,且销售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共同犯罪。郭某、李某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罗某、姜某某未尽到相应的监管职责义务,四人对上述侵权行为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李某某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一年又二个月,均并处罚金,同时责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某、李某某、罗某、姜某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缴纳惩罚性赔偿金 25 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郭某的 " 默许 " 行为,在法律上即视为对违法操作的认可。这给所有经营者划下红线,对店内的食品安全问题 "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股东罗某、姜某某虽不参与日常经营,但法院认为其作为合伙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管理义务。因未尽到此责,他们同样需承担高额惩罚性赔偿。

舌尖安全 " 零容忍 ",全链条打击无死角。近年来,餐饮行业将经回收、过滤、沉淀、高温蒸煮等步骤得到 " 老油 " 销售给消费者食用的案件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 关于依法严惩 " 地沟油 " 犯罪活动的通知 >》对 " 地沟油 " 做了明确的规定,利用餐厨垃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 " 老油 " 属于 " 地沟油 ",系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本案从具体操作者到管理者再到负有监督责任的股东,实现了 " 全链条 " 追责,这彰显了司法机关落实食品安全 " 四个最严 " 要求,守护人民群众 " 舌尖上的安全 " 的坚定决心。

法官提醒

" 地沟油 " 中存在黄曲霉素等细菌,易对人体肠胃系统造成严重损害并诱发相关的病变,外出就餐,尤其是食用火锅、水煮鱼等重油菜肴时,请多留个心眼。如果发现锅底或油脂有反复使用的暗沉色泽、异味、或含有不明杂质沉淀,应高度警惕。请务必保留好消费小票、支付记录等凭证,并可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健康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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