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已经快速进入公众日常生活中。随着AI创作兴起,人工智能生成物、大模型、训练数据等前沿科技问题引发了诸多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最高法正在起草相关司法政策文件,拟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认定规则、数据训练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2026年3月1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李剑在接受采访时介绍,人工智能是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新事物,涉人工智能司法保护也迅速成为一个全球广泛关注的法律问题。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大模型使用他人作品训练是否侵权等问题都存在诸多争议。
近两年,国内法院审理宣判了多起人工智能应用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案件类型多样。
2023年12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了一起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这被称为我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件。该案中,李先生使用开源软件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涉案图片,后将该图片配文“春风送来了温柔”,发布在社交平台。被告刘女士在个人账号发布了名为《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一文,该文配图使用了李先生生成的涉案图片。法院认定,涉案的AI绘画图片具备了“独创性”要件,并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因此应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需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500元。
2025年11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该案中,用户李某利用某AI绘画平台的服务,上传了大量《斗破苍穹》动画中“美杜莎”角色的图片来训练一个LoRA模型,并将该模型发布在自己在平台上的账号中供其他用户使用、分享。法院认定李某未经授权采集美杜莎角色形象训练并分享模型,侵害了权利人对该角色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平台方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对用户侵权行为的帮助侵权。
2025年4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AI自动生成奥特曼图片侵权案”案例审理情况。本案被称为国内AIGC侵权第一案。该案中,某AI绘画平台上长期存在大量含有日本著名IP“奥特曼”形象的侵权模型,用户可以方便地使用这些模型生成奥特曼图片。2024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图片、模型,停止相关服务),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该案明确了AI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情形下需为用户侵权承担帮助责任的判定规则。
李剑表示,在审理“奥特曼”案中,法院就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服务的技术特点,尝试提出了认定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应综合考量的各种因素,强调应将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控制在与其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合理程度,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只有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才受法律规制,也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保留了发展空间。
国家版权局于2021年曾发布《关于加强版权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应当依法确定著作权归属,并保护相关权益。不过,截至目前,我国现有著作权法尚未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内容的版权保护作出详细规定。2023年,国家出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还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山西中吕(长治)律师事务所常亚欣、段雪梅2025年4月在《中国律师》杂志撰文指出,我国著作权法的目的之一是保护作者因其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而通过AI“创作”的文章、图片、视频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归属权又如何确定,这些问题不仅在实务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学术界也有着较多分歧。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曾对澎湃新闻表示,在他看来,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应当被认定为作品的。创作不应局限于主体,而应从创作作品本身客观的创作情况赋予创造者相应的权利,应当赋予AI一定的著作权。公司、自然人加AI构成了AIGC生成物的主体。尽管AI在其中是附属,但不影响其能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他指出,当前我国对于AI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建议确立对智慧创造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并从这个原则延伸出具体法律法规形成知识产权创新原则的一般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正在起草有关指导意见,助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李剑表示,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司法保护需求,各级法院妥善审理涉数据权属、交易等纠纷案件908件,同比增长25.6%。通过高质效的司法保护,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