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每天提前 10 分钟到岗
算加班吗?
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了一起
因加班认定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
2017 年 2 月,刘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每周 40 小时、每日 8 小时工作制。劳动关系存续的 7 年间,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刘某工作日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但公司要求每日提前 10 分钟到岗点名、召开短会安排当日工作,刘某对此始终存有疑虑。
刘某认为,每日提前 10 分钟到岗系公司强制要求,实质占用了个人休息时间,应属加班,其核算 7 年累计时长,向公司主张 2 万余元 "10 分钟加班费 "。劳动仲裁委驳回其仲裁请求后,刘某不服,诉至海门法院。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提前到岗的 10 分钟是否构成加班。刘某提交视频截图、考勤表等证据,主张提前到岗系公司安排,其间需接受工作部署,当属加班。公司则辩称,该 10 分钟系让员工快速进入工作状态的预备时间,无实质工作内容,不属正式工作范畴。
经法官询问,刘某确认,提前 10 分钟仅完成点名、接收工作安排,未开展具体生产任务。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加班认定需同时具备 " 时间 + 内容 " 双重要件,即需满足 " 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 "" 为用人单位提供实质劳动 "" 经用人单位安排或批准 " 三项核心要素。该案中,刘某提前 10 分钟到岗的行为属正式工作前的预备性工作,无直接劳动产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劳动者上岗前的预备性工作虽为后续工作开展奠定基础,但本身并非核心劳动过程。刘某提前到岗进行的点名、接收工作安排等行为时长较短,本质是从休息状态向工作状态过渡的必要准备,属于履行核心劳动义务的 " 附随义务 ",并非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外额外安排的、有明确成果的劳动。
综上,海门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提起上诉后,南通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加班认定以实质工作内容为核心
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劳动者主张 " 提前到岗 "" 延迟离岗 " 等时间差作为加班的情形愈发常见。
加班的核心要义在于用人单位支配劳动者本应自由支配的休息时间,且从中获得额外劳动成果,此种情形因侵害劳动者休息权,法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作为补偿。司法实践中,认定加班不仅需审查工作时长,更需聚焦劳动的必要性、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围、用人单位是否从中受益,若仅具备延时工作的形式,缺乏实质劳动内容,不宜认定为加班。
本案中,刘某所述的提前到岗行为仅为适应工作状态的预备性举措,不直接产生劳动成果,属于劳动者为履行主合同义务应承担的附随义务,既是职业自律的体现,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关系中的具体践行。
针对劳动者,法律依法保护劳动者休息权,但需理性区分权利边界。每日短时间、必要的岗前预备,属职业素养与诚信履职的范畴,一般不认定为加班;维权应聚焦实质超时、高强度劳动等核心权益,提高维权精准度。
针对用人单位,企业享有用工管理权,但行使权利需遵循合理性、人性化原则。可安排必要的岗前预备工作,但若要求员工提前较长时间到岗,且从事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实质劳动,可能触碰 " 加班 " 红线,需依法支付相应报酬。
法律的价值在于划定劳资双方的 " 公平边界 ",既防范企业变相侵占劳动者休息时间,也保障企业正常管理需求。唯有双方秉持诚信原则、恪守权利边界,才能构建健康和谐的职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