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价格变动剧烈,关于黄金的交易纠纷也引起关注。
卖黄金反要先付定金?近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一则特殊案例。山西一名男子在出售 4 公斤黄金时,竟被买方要求先行支付 8 万元定金。随后因金价猛涨交易失败,这笔定金还被扣下。最终,孝义市人民法院以 " 私下收购黄金违法 " 为由,判决该交易合同无效,定金必须全额返还。
因涨价过猛,4 公斤黄金交易告吹
判决书详细还原了事件的经过。2025 年 4 月 21 日,原告安某与孝义市某珠宝行达成口头协议,计划以每克 795 元的价格出售其持有的 4000 克(4 公斤)黄金。由于该珠宝行并无足够资金完成此笔大额收购,便联系了上家——太原某有限公司,并与后者商定由其以每克 798 元的价格进行收购。
为锁定这笔总价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太原公司提出了一个不同寻常的要求:作为卖方的安某,需先行支付每克 20 元、总计 8 万元的定金。当日,安某按照指示,将 8 万元直接转入了太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
然而,签约次日(4 月 22 日),黄金市场价格便出现大幅跳涨。相关证据显示,金价已从前一日的 798 元 / 克涨至 817 元 / 克。为了防止卖方因价格上涨而 " 毁约 ",太原公司紧急要求追加定金。为促成交易,中间商孝义珠宝行先行垫付了 4 万元。但随着金价持续攀升,当太原公司再次要求追加定金时,遭到了安某的明确拒绝,交易最终破裂。
法院认定:私下收购黄金违法,合同无效
交易失败后,太原公司称因安某方违约,导致其在其他对冲交易中产生损失,故拒绝退还安某支付的 8 万元定金。安某遂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并非哪一方违约,而是交易本身的合法性。经查,涉案的孝义市某珠宝行与太原某有限公司,其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均不包含从个人处进行大额黄金收购的业务,也未能提供由中国人民银行许可或备案的相关资质证明。
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在中国境内,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许可或委托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购金银。因此,本案中的两份黄金买卖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自始无效。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判决太原某有限公司向安某返还全部定金 80000 元。
据了解,在中国合法从事黄金收购、回收等业态,企业不仅需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必须明确包含 " 黄金制品购销 "、" 再生资源回收(含贵金属)" 等相关内容,并且通常需要成为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单位或获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应许可或备案,才能合规地开展大规模的黄金原料收购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