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灵活就业人员如何领生育津贴?

【观察】灵活就业人员如何领生育津贴?

2025-12-24 动态更新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旭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领产后生育津贴了?

日前,医保局会议部署2026年工作时提到,将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上述举措意味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后不仅可以按照规定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实现“生娃基本不花钱”,还可以享受产后生育津贴等基本经济支持。

“这契合我国应对老龄化和少子化的现实背景,对于提高生育率,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告诉界面新闻。

事实上,减少生育成本类的相关帮扶措施对于缓解家庭负担,提高生育率意义重大。中国人口学会的相关调查显示,在生育众多的配套支持政策中,经济类措施是最受欢迎和最有效的措施,而生育保险是其中之一。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是缓解生育成本高,保障产后收入的重要举措。

截至2024年最新医保数据,我国生育保险待遇共支出1431亿元,全国参保女职工人均生育津贴超2.6万元。此外,全国近8成统筹区实现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

多地已展开灵活就业人员生育险探索

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是以标准的劳动关系为设计基础,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模糊,导致其被排除在传统职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之外。

20228月,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推动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2024年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又再次提出,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

在上述政策推进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进度加快。目前,江西、浙江、四川、天津等部分省、市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当下,地方探索呈现出三种实践路径。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班小辉2025年1月在其文章《加快构建覆盖灵活就业的多层次生育保障体系》中表示,一类是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后,无需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例如,上海市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其中1%视为生育保险缴费,并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同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而广东省规定,只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不包括生育津贴。

二类是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时,自愿选择是否参加生育保险。例如,四川省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医疗保险时,可选择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贴。最后一类则是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解决其生育医疗费用,但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例如,湖北、山东等地。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艳艳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曾表示,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无论是否拥有参加生育保险的权利,其生育医疗待遇均可得到保障,而生育津贴待遇享受则必须以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为前提。

领取生育津贴需设置前提条件

娄宇表示,由于生育行为具有较为明确的预期,且不会像疾病那样普遍发生,因此,生育概率比较高,或者已经有生育计划的灵活就业劳动者,会积极参加生育保险。而没有可能或者生育概率不高的劳动者,则不会选择参加生育保险。

“这样就形成参加生育保险相对较少,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对较多的现象,从而导致生育保险基金严重不足。”娄宇说。

而这也是社会保险体系中常存在的逆向选择问题。王艳艳解释,即低风险人群由于良好的健康预期倾向选择不参保,健康风险高的群体参保意愿强。灵活就业人员在类别选择上具有较强的自由性,加之生育行为本身具有较为明确的预期,这无疑会加大逆向选择倾向。从财务角度来看,参保逆向选择可能会对部分地区基金平衡造成一定威胁。

娄宇表示,从实际情况看,各地都出现过伪造劳动关系参加生育保险以骗取生育待遇的案例。

界面新闻注意到,在今年12月,国家医保局曝光台选取了5起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云南省昆明市云南通昇茶叶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骗取生育津贴案。

云南省昆明市医保部门通过本地历史参保信息分析,发现云南通昇茶叶贸易有限公司共办理职工参保登记30人,月平均缴费基数均保持在1.7万元以上,先后有24人申领生育津贴,共227.1万元,且24人均为生育前2至3个月转移到该公司参保,生育并申领生育津贴后便在该公司办理停保,随后又转移到其他单位参保或未参保。经查,该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通过虚假入职、虚假申报等方式骗取生育津贴,涉案数额巨大,情节极其严重。

对此娄宇建议,将生育保险扩大至灵活就业人员,需要积极探索长效参保机制,比如设置生育前工作时长或缴费时长等方面的条件。

王艳艳也称,从国际经验来看,发达国家对于自雇人员发放生育津贴一般会对生育前的工作时长或缴费时长等方面提出要求,以实现权益保障的同时尽量规避道德风险。

另外,需要关注的是,社会保险法并未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险的权利。目前,地方探索仍存碎片化,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保障方面仍面临多重困境。

班小辉表示,地方制度探索方面,对于如何参保和待遇规则存在差异性,不利于灵活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时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工作与收入不稳定,且缺乏强制参保机制,致使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参保率偏低,或面临缴纳保险不连续的风险,导致制度可及性与保障能力不足。另外,生育津贴覆盖存在不足,部分地区虽通过职工医疗保险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但直接将其排除在生育津贴享受范围之外,生育期间的收入无法保障。

但强制参保缴费又会加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王艳艳指出,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固定的劳动关系,通常收入不稳定,其中多数因没有生育意愿而影响生育保险参保意愿,强制参保缴费对其而言相当于增加缴费负担。

加快完善立法顶层设计

上述问题凸显了生育保险制度供给与灵活就业群体就业特征之间的两难,无论是强制参保还是自愿参保,均存在明显的实施短板。

对此,王艳艳表示,从更深层次来看,更好地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障权益,应当综合考虑生育保险筹资原则、待遇范围、享受人群等政策,加强制度顶层设计,统筹谋划制度发展,进一步强化制度保障功能。

班小辉对此保持一致意见。他表示,应加强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衔接,搭建多层次的生育保险保障制度。

首先,需加快完善立法顶层设计。推进社会保险法的修订进程,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制度适用于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广义劳动群体,赋予制度扩容以明确的法律基础。其次,降低生育保险参保缴费门槛。鉴于当前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实施的现状,可进一步降低医疗参保缴费基数或比例,采取更加灵活的动态缴费调整机制,并根据当地医保基金的运营情况,对于生育保险部分实行费用减免,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积极性。

再次,优化缴费与待遇衔接机制。在生育津贴待遇领取额上,合理设定津贴计算基数与最低缴费期限,采取“累计”缴费的计算方式,以兼顾灵活就业的工作特性和减少逆向选择风险,维护基金运行安全。

最后,在生育保险体系之外,完善非缴费型生育保障体系,以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可能存在的参保空白问题。“一方面,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生育保障的兜底性保障功能,可考虑针对低收入人群建立生育补助制度。另一方面,应加快完善育儿补贴制度,并允许与社会救助下的生育补助并行享有,形成政策合力。”班小辉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7月28日,中办、国办已发布《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其明确,从2025年1月1日起,无论一孩、二孩、三孩,每年均可领取3600元补贴,直至年满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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