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部分钢铁产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部分钢铁产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2025-12-12 动态更新

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公布对部分钢铁产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 年)》(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部分钢铁产品纳入目录。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上述货物,应凭货物出口合同、生产商开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申领出口许可证。商务部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及部分副省级城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签发出口许可证。在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许可证局签发,其他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由所在地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签发。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24 年第 65 号执行。

三、本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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