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钢板租赁的合同纠纷,依法支持中小微企业追回逾期付款利息 11 万余元。
甲公司是一家小型建筑机械租赁公司,乙公司为大型建筑企业。2021 年 7 月,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钢板。《租赁合同》中约定," 履行过程中涉及结算的单据,必须经乙公司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乙公司公章。"2022 年上半年,甲公司就租赁费用先后出具两张结算单,多次赴项目现场对账,乙公司项目负责人叶某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然而,当甲公司一再要求乙公司在结算单上加盖公章时,乙公司迟迟不予回应。根据合同约定,租金应于结算完成后的次月支付,但乙公司以 " 项目工程款未到账 " 为由,将两笔租金拖延至 2023 年及 2024 年才陆续结清。
虽然收回了租金,但乙公司明确拒绝支付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乙公司辩称,涉案两张结算单均未按合同约定加盖乙公司公章,应视为双方未完成正式结算,故乙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行为,不应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作为乙公司项目负责人,其职权涵盖对租赁费用的核对与确认。乙公司怠于履行后续的盖章程序,并以 " 项目工程款未到账 " 这一与本案租赁合同无关的外部事由长期拖欠账款,有违诚信。根据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拒绝或者延迟向中小微企业支付账款,中小微企业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叶某在结算单上签字的行为,代表甲、乙双方已就租金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故两张结算单应作为租金支付义务的有效凭证,乙公司逾期付款事实明确。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共计 11 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