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一步保障村居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一步保障村居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2025-10-23 动态更新

村务公开、居务公开的形式拟进一步明确。

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王翔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24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其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拟提交二次审议。

王翔介绍,2025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增加关于村委会、居委会工作“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规定。二是,进一步充实村委会、居委会的职责,规定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和“协助调解物业纠纷”。三是进一步明确村务公开、居务公开的形式和期限要求,规定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居务公开。四是进一步明确村(居)务监督机构的任期,规定其成员可以列席村(居)民代表会议,应当向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 

王翔透露,今年6月27日至7月26日,前述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共收到226人次提出的410条意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共收到396人次提出的2017条意见。 

“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王翔表示,这两部法律草案的修改,进一步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证村(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二是,总结各地换届选举工作做法,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充实完善选举程序。三是,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民主协商的事项、主体、协商形式和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落实。四是,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机制,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设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增加对居委会主任开展民主评议、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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