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私挖约300平方米地下室,导致整栋楼32户房屋开裂。
违规私挖地下室致整栋楼开裂,也把自己“送进去”了,安徽霍山一业主的操作,让人目瞪口呆。
据媒体报道,霍山县景秀蓝湾小区一业主私挖约300平方米地下室,导致整栋楼32户房屋开裂。有业主出示的鉴定报告显示,该栋楼安全性等级综合评定为C级(局部危险)。10月14日,霍山县联合调查组发布官方通报称,涉案业主黄某松已于8月21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9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我家住一楼,为什么不能向下挖个地下室?”过去媒体报道了不少业主装修破坏承重墙,致房屋受损开裂的案例,那么,一楼业主可以自己挖个地下室吗?持这种想法的人可要当心了。
根据法律规定,凡是实质性改变原有建筑、设施的施工,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涉事业主不打招呼,自己偷偷雇工程队,最后硬是搞出了如此大面积的地下室,这已经不是简单地占集体和他人好处的事情了,已严重到危害整体建筑安全,让整栋楼32户居民都处于不安全境地。
造成他人损失,属于民事侵权,少不了要赔偿。开裂的危房需要加固,地下室也要回填,其他受损房屋的室内也需要恢复原状,施工期间业主需要临时安置……林林总总的费用,恐怕在千万元级别。从民事法律责任的角度看,既然危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涉事业主担责赔偿,已成大概率的事情。
“擅自动土施工”,往轻里说是行政违法。根据《城乡规划法》,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需限期拆除并罚款。按照《土地管理法》,对私挖土地的行为,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依据有关法规,擅自变动建筑主体结构的,可能被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的2%到4%罚款。就这起事件而言,城管等部门可要求违法者限期回填地下室或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履行的将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私自开挖地下室,往重里说是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具有引发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在司法实践中,不乏相关案例。如2023年一起私挖地下室案件中,涉事的季某与姜某被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承担100万元修复赔偿费用。
就此次私挖地下室案件看,以其造成的损失之重、涉及范围之广、社会危害之大,涉事业主被逮捕追究刑责,并不冤枉。
同时,除了当事人,小区物业的监管责任恐怕也须追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换言之,小区物业对“私挖地下室”等施工,具有监管之责。
涉事业主施工期间,相关区域“全部用3米多高的围栏围起来”“白天用挖机在里面挖,下半夜偷偷把一车车土往外面运”,闹出如此大的动静,未见物业制止、通知和报告,这难言正常。后续处置中,物业该担何责也应当调查清楚。
私挖地下室乱象,折射出个人的法治意识淡薄,以及小区严重的安全管理漏洞。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方都要依法严格追责问责,有力震慑当事人及潜在违法者,方能避免类似事件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