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院维持15万余元国家赔偿决定,被错关212天民企老板将申诉

沈阳中院维持15万余元国家赔偿决定,被错关212天民企老板将申诉

2025-10-14 动态更新

民企老板范海生因卷入假冒专利案,被错误羁押212天,法院决定赔偿其15万余元。10月13日,范海生收到沈阳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该决定书维持了此前沈阳高新区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即赔偿范海生人身自由赔偿金100810.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150810.24元。

“国家赔偿不到律师费的一半。”范海生表示,接下来他会进行申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范海生曾是北京中科普金特种材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中科普金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25日,他因涉嫌假冒专利罪被沈阳市公安局刑拘。在范海生被批捕后,其律师多次向沈阳高新区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但该院以其不认罪为由,继续羁押。直至2021年10月22日,范海生才被沈阳高新区法院取保候审,他共羁押212天。

2022年12月28日,沈阳高新区法院判决范海生犯假冒专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罚金未执行)。范海生上诉后,沈阳中院裁定该案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检方以案情变化为由撤诉。

2025年4月28日,范海生向沈阳高新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1029.8万余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98037.28元(暂以2023年赔偿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财产损失1000万元。

7月9日,沈阳高新区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范海生人身自由赔偿金100810.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范海生对此不服,他认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范海生表示,本案直接导致其与浙江、广东等地多家合作企业的合作终止,不仅损失了巨额收益,更损失了巨大的商业机会和市场。同时,他的公司还是某重大国际赛事抗菌餐具供应商,本案的错误处理直接导致其丧失该商业合作,造成巨额损失。

关于人身自由赔偿金没有争议,范海生提出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1000万元财产损失赔偿请求。但沈阳中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中,范海生被羁押212天,高新区法院综合考虑范海生羁押时间、纠错过程、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认定其受到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范海生所提出的主张及证据,不足以证实其遭受了特别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其所提超过规定幅度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范海生主张赔偿财产损失1000万元的问题。沈阳中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本案中,沈阳高新区法院未对范海生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亦未实施破坏范海生的保险柜、文件柜等财物的行为。范海生主张因其被刑事侦查导致丧失商业合作机会,造成其经营的公司营业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项目。故沈阳高新区法院对范海生的该项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10月11日,沈阳中院国家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沈阳高新区法院(2025)辽0192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驳回范海生向沈阳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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