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司法新标准得以明确。
10月14日,澎湃新闻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对两起蝴蝶兰植物新品种侵权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均认定被告方构成侵权,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两起案件创新性地构建了“综合认定”框架,为破解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检测难、认定难”的司法实践困境提供指引,以此提振种业创新的信心。
最高法在判决中明确,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是否具有同一性的判断,既是事实问题,又是法律问题,既要尊重科学的判断标准,又要正确适用证明评价和举证责任转移规则,综合考虑在案全部证据及其证明力。
未经授权繁殖销售被判侵权,法院创新构建“综合认定”框架
此次宣判的两起案件分别为“钜宝紫水晶”蝴蝶兰侵权案和“缤纷雪玉”蝴蝶兰侵权案。
在“钜宝紫水晶”案中,权利人钜某公司指控创某公司生产、繁殖并销售其享有独占实施权的“钜宝紫水晶”品种。一审法院判决创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12万元后,创某公司提起上诉,质疑权利人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证明力,并否认其生产行为。
在“缤纷雪玉”案中,百某公司因销售名为“雪玉”的蝴蝶兰被诉侵权,一审判决其赔偿缤某公司15万元。百某公司同样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澎湃新闻注意到,最高法在二审审理中,并未局限于对单一检测报告的争议,而是开创性地采用了一套多维度的“综合认定”方法,主要基于以下四点进行判断:第一,名称核心要素相同:被诉侵权品种“紫水晶”、“雪玉”分别与授权品种“钜宝紫水晶”、“缤纷雪玉”的名称核心识别要素高度相似。法院明确指出,根据“一品一名”的植物新品种命名规则,品种名称在市场中具有区分功能,可作为同一性推定的重要依据。侵权方未能就其使用相似名称提供合理解释。
第二,主要性状高度相似:合议庭通过比对授权品种的DUS测试(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与被诉侵权植株的公证照片,确认它们在关键表型特征上具有高度一致性。这为专业检测之外提供了直观且有力的佐证。
第三,检测报告等其他证据佐证: 尽管案件中缺乏农业农村部保存的标准样品,导致检测报告的证明力受到挑战,但最高法认为,权利人自行委托的检验报告在综合评判中仍可作为增强盖然性的辅助证据。
第四,侵权方缺乏有效反证: 在两案中,被诉侵权方均未能提供其育种过程、亲本来源等足以证明其品种具有独立来源的有效反驳证据,这使得法庭对侵权事实的认定更具信心。
通过上述综合考量,最高法认为两案均达到了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足以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故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破解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检测难、认定难”困境
最高法指出,两案立足观赏花卉(蝴蝶兰)无性繁殖品种保护的行业特性与实践难点,针对植物新品种鉴定中常见的“无性繁殖品种标准样品缺失”“分子检测方法适用争议”等痛点,未完全依赖检验报告,而是建立“名称核心要素相同+主要性状高度相似+检测报告等其他相关证据+缺少反驳证据”的同一性综合认定框架,有效解决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难题。
此外,该案判决还将授权品种名称中“发挥核心识别功能的要素”纳入同一性判断,明确品种名称具有市场区分功能时可作为同一性推定的重要依据;同时结合植物性状比对,强调非专业检测场景下,主要性状高度吻合可进一步佐证同一性。
最高法认为,此种认定逻辑既避免了“检测报告存疑则无法定案”的机械司法,也防止了“仅凭名称即认定侵权”的主观臆断,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事实认定路径,有效解决了实践中权利人面临的“分子检测难、侵权认定难”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