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第11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文件。
对于第11批集采的“防围标”原则,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围标行为不只是影响一两个药品中选价格高低虚实,往深了说会侵蚀集中带量采购的制度根基。此次集采进一步完善了防范围标行为的措施。
一是继续对关联企业的投标约束。对于在股权、管理、注册批件转让、委托生产等方面存在紧密关系的企业,投标时视为1家。
二是引入“首告从宽”机制。对于首个提供标线索及有效证据的企业,以及围标事件调查过程中首个主动承认参与围标的企业,可依法依规从宽处理,破除围标企业间的利益同盟。
三是加大围标行为防范打击力度。对于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中围标串标的企业,除按采购标书有关条款列入“违规名单”外,还将根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按最严格规定顶格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