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的一场意外,夺走了她未婚夫的生命。没有婚书、没有血缘,她却毅然接过他的责任,日夜守护 " 准公婆 " 二十余载。如今,法院一纸判决,为她正名:这种超越血缘的坚守,叫作 " 家人 "。
周先生是家中独子,1997 年,与未婚妻蒋女士结婚前夕,周先生因一场车祸不幸意外去世。周先生去世后的数十年间,蒋女士始终义务照顾着周老伯夫妇,甚至还把老人接到自己家中一起生活。蒋女士始终如同对待自己父母一样照料老两口,抚平了老两口的丧子之痛,也让老两口重新找回了家庭的温暖。
蒋女士几十年如一日地付出,亦让周围的邻居为之动容。近些年,周老伯因患脑膜炎智力减退,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周老太也已八十高龄,无力独自担任周老伯监护人。为了便于照顾周老伯,周老太携周老伯与蒋女士一同到宝山法院,申请宣告周老伯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周老太与蒋女士共同担任周老伯的监护人。
宝山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近亲属以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约定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经走访查明,蒋女士多年来义务照顾老人日常起居,已经形成村民们共同认可的 " 事实家庭关系 ",蒋女士也同意担任周老伯的监护人,周老伯所在村委会亦同意由蒋女士担任监护人。据此,宝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蒋女士与周老太共同担任周老伯的监护人。
法官点评:
经过法定程序,非近亲属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近亲属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后,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对于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应重点考察与被监护人在情感与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密切程度,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品行,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以及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等。
本案办理中,人民法院对老人家庭进行了实地走访,着重了解老人的生活情况、真实意愿以及蒋女士的监护能力等。通过走访了解到,蒋女士不仅每天为老人准备三餐,忙碌的工作之余总会抽出时间陪伴老人,老人身体不适也是陪同就医全程照顾。综观本案,蒋女士守护老人二十余载,与老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家庭关系,符合担任监护人的各项条件。这份超越血缘的坚守、难能可贵的情义,早已深深融入彼此生命的守望与温暖之中,令人为之动容,应当受到珍视和弘扬。
弘扬尊老敬老美德,共同保障老年人晚年幸福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 "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 的优秀传统,尊老敬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社会老龄化趋势下,孤寡失能老人的养老和监护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因此,有必要鼓励社会大众共同承担起养老助老的社会责任,来缓解老龄化社会的养老压力。
为弘扬尊老敬老优秀传统,本案中,人民法院指导村委会制定了 " 孝文化 " 公约,通过村规民约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还联合区委社工部、镇政府、村委会建立 " 社会褒奖 " 机制,授予了蒋女士 " 孝老模范 " 荣誉。今年 7 月,蒋女士被评选为 2025 年度 " 宝山好人 "。希望这些激励机制,能够让 " 有德者有得 ",激发更多人参与养老助老公益事业。
运用数字手段,全方位守护老年人最大利益
为了做好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的后半篇文章,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建立了 "1+N 联合观护机制 ",联合村委会、属地司法所、妇联等部门进行判后回访,委托社会观护员定期上门观护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心理关怀等多维度生活需求。此外,人民法院还建设了 " 涉孤寡老人指定监护人案件数据共享和联合观护 " 的社会治理类应用场景。依托该场景,人民法院在为孤寡老人指定监护人后,场景会自动向民政部门、妇联等单位推送相关数据,提醒引入社工对孤寡老人进行观护,并对监护人履职行为进行评价、指导,多方位、全流程守护老年人权益。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郭剑烽 , 通讯员 , 陆艺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