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家出走4年杳无音信,法院判决:离婚并补偿5万元

丈夫离家出走4年杳无音信,法院判决:离婚并补偿5万元

2025-08-22 动态更新

夫妻之间发生争吵,丈夫离家出走四年杳无音信,妻子只能独自承担抚养女儿的重担。如今,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丈夫支付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8万余元。

8月22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令由男方向女方补偿5万元。

法院介绍,宁女士与崔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相恋、结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女。两人婚后感情不和,2021年4月的某一天,两人再次发生争执,崔先生一气之下离家出走,这一走便是四年未归。

四年间,宁女士独自抚养照料女儿,崔先生既未回家,亦未联系妻女,更未对家庭履行任何责任。女儿经常询问宁女士:“爸爸去哪了?”宁女士只能强忍悲伤,一边安抚女儿,一边试图寻找崔先生的下落。

后经公安机关查询,崔先生离家后前往上海市宝山区务工,宁女士遂将崔先生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要求崔先生支付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8万余元。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向宁女士释明,抚养费是由子女向未尽到抚养义务的父母进行主张的,而不是由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因此,宁女士的主体并不适格。宁女士经释明后当庭变更诉请为主张离婚经济补偿。

经查,双方自2021年4月起分居至今,且再无共同生活的意向,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分居期间,宁女士为抚养孩子、照顾家庭付出了较多心血,而崔先生并未履行相关义务,崔先生理应向宁女士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

据此,上海宝山法院在综合考量双方分居时长、各自对家庭贡献以及收入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判令由崔先生向宁女士补偿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案件现已生效。

澎湃新闻记者另从上海宝山法院获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主张抚养费的主体是子女一方,同时在程序上,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对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处理,即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离婚,同时以子女的名义(作为法定代理人)向对方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该案中,吴女士根据法庭的释明变更抚养费诉请主张为离婚经济补偿。倘若吴女士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在离婚诉讼中向崔先生主张抚养费,法院也应当一并处理。

此外,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计算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审判实践中,法院会在综合以下因素的基础上确定补偿的最终给付金额:1、夫妻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2、夫妻分居时间的长短;3、夫妻分居期间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4、怠于履行方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5、实际产生的抚养费数额等情况。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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