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最新要求:不得询问女性求职者婚育情况

多地最新要求:不得询问女性求职者婚育情况

2025-03-10 动态更新

3 月 8 日,湖南省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

提示函提醒,根据国家法律和《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规,全省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

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用人单位录(聘)用女职工应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合同或协议中应具备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孕期、哺乳期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湖南省总工会支持各级工会和女职工委员会依法履职,用人单位辞退女职工时,应提前通知工会并说明理由。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拨打 12351 中华全国总工会职工维权热线反映。

多地工会发布法律监督提示函

" 三八 " 妇女节期间,国内多地工会等劳动权益保障部门都发布了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要求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

青海省总工会要求,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及职业发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男女平等原则,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实施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表示,不对劳动者民族、性别以及恋爱、结婚、生育等方面进行就业限制。

福建省总工会提出,将有关平等就业、职业发展、薪酬待遇、生育保护、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

入职要求孕检,法院这样判

职场女性在求职面试和具体工作中可能面临诸多不公平待遇,其中很多涉嫌违法。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女性因婚育问题遭遇就业歧视的判例。

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自 2021 年起,多地均有女性因婚育问题将企业告上法庭。

据南方周末报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 2023 年度十大涉民生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一个判例。2023 年 6 月,严女士收到一家公司发来的入职通知,告知她应聘上了财务主管的岗位。除薪资、报到时间等信息外,通知还要求严女士提供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查(HCG)报告。该检查通常用来诊断是否怀孕。

严女士向原公司辞职,但做 HCG 检测时发现自己怀孕,于是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新公司。几天后,公司突然通知严女士,因规划调整岗位取消。但在其他平台上,该公司仍在发布相同岗位的招聘信息。

严女士以该公司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恶意取消岗位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3 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将孕检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得知应聘人员怀孕后,企业又恶意取消招聘岗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赔偿严女士相关损失 3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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