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上调物业费,法院判业主以“老价格”交费

物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上调物业费,法院判业主以“老价格”交费

2025-12-02 动态更新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住建委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近年来物业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和物业行业管理情况,并联合发布物业类典型纠纷与协同治理案例。在一起案例中,物业公司调整服务费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法院最终判决业主按照调整前的价格补缴拖欠的物业费。

李某为 A 小区业主,甲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甲物业公司起诉李某,要求其支付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欠缴的物业费,双方对于收费标准产生分歧。甲物业公司主张按照上调后 2.8 元每平方米每月的新物业收费标准交纳物业费。李某认为甲物业公司在上调物业费事项上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擅自上调价格,要求仍按照 2.3 元每平方米每月的原收费标准支付本案涉及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法院裁判认为,物业费的调整事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组织业主进行共同决定,确定物业费调整事宜。甲物业公司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上调物业费,缺乏依据。法院按照 2.3 元每平方米每月的标准支持了本案涉及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法官解析,《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调整物业服务价格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调整。物业服务人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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